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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204号

黄某利与刘某平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利,刘某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204号原告黄某利,女,生于1987年1月,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委托代理人杨成发,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平,男,生于1977年7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利诉被告刘某平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利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利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羽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