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成华行初字第3号 起诉人谢惠本,男。 本院收到起诉人谢惠本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谢惠本在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拥有房屋1处。2012年6月11日,起诉人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由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征地事务中心实施成华区圣灯片区拆迁安置房一期建设工程项目,被起诉人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核发了地字第51010820112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起诉人的房屋列入规划范围之内。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作出该行为时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程序错误,法律依据不足,侵害了起诉人的财产权。起诉人于2012年7月10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川建厅(2012)复决规字第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一、依法撤销被起诉人作出的地字第51010820112001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谢惠本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谢惠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卿 玲
审判员 范忠诚
审判员 王 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