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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457号

张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45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晓俊,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因不构成犯罪而释放,同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在瑞安市马屿镇太湖街17号非法经营网吧房内上网,趁房东不在,走楼梯至三楼,溜门进入房间,窃取被害人高某乙房里现金人民币100多元及高海珍的身份证一张。2、2012年8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携带手电筒、镊子窜至瑞安市马屿镇宝林寺里,撬开功德箱的锁,准备偷功德箱里的钱时被人发现,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3、2012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窜至瑞安市高楼镇龙湖西村桥头“高楼龙湖电脑”店,窃取被害人张某丙店内的现金人民币403.5元、预存30元的电话卡4张、E时尚便携式多媒体D99S音响1台及机数据线一条,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逃至高楼镇高一村治安岗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张某甲身上查获上述赃物。经估价,被盗音响及数据线共计人民币78元。上述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在诉讼期间,被告人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高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乙、张某丙的陈述、证人高某甲、张某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款收据、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业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4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

二、作案工具镊子一把、手电筒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倪松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