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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14号

李树与时春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树,时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14号

原告:李树,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春红,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如松,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诉被告时春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德华

审判员  曹京江

审判员  孙继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