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414号
原告:李树,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春红,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代理人:张如松,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诉被告时春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为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德华
审判员 曹京江
审判员 孙继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