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钱志杰。被申请人钱江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志杰申请宣告钱江达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钱志杰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钱志杰提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志杰撤回申请。
审判员 周晓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铃羚 更多数据:
钱志杰、钱江达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钱志杰。被申请人钱江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志杰申请宣告钱江达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钱志杰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钱志杰提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志杰撤回申请。
审判员 周晓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铃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