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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越民特字第7号

钱志杰、钱江达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钱志杰,钱江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钱志杰。被申请人钱江达。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志杰申请宣告钱江达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钱志杰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钱志杰提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钱志杰撤回申请。

审判员  周晓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铃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