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锡民一初字第1006号

赤峰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亚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赤峰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刘亚轩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锡民一初字第1006号原告赤峰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法定代表人徐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好斯,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轩,男,汉族,1969年4月2日出生,住锡市。

原告赤峰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亚轩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好斯,被告刘亚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8月4日,原告接到被告电话要求购买柴油,交货地点锡市北牛场院内,原告接到电话后于2012年8月6日派王亮驾驶×××号油罐车将12.78吨柴油送到被告指定地点,并装入被告院内油罐内,之后,原告要求结帐被告方却已种种借口推拖付款,到8月6号原告确认被告无付款诚意,便开两辆车前去被告处抽回自己的柴油,这时被告却找来一帮人拒绝原告抽油,将原告开去的两辆车扣留,并将原告的司机苏金才打伤住院。综上所述,被告不付油款的行为属违法,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柴油款97128.00元,支付占用油款期间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刘亚轩辩称,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关系,原告所说的柴油确实卸在了我家在锡市北奶牛场院内的油罐内,但柴油是我从一个叫黄二手里买来的,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原告公司职工刘俊海接到以前其认识的一个姓冯的人的电话,称李海军要求购买柴油,交货地点锡市北牛场院内,刘俊海接到电话后于2012年8月4日派王亮驾驶×××号油罐车将12.78吨柴油送到锡市北牛场院内,并装入院里油罐内,之后,刘俊海给李海军打电话要求结帐,李海军却以种种借口推拖付款,至8月6日李海军明确告知原告的承包人刘俊海说:”油款给不了了,不行你就再把油抽回去吧”,刘俊海确认对方无付款诚意,便开两辆车前去被告处抽回自己的柴油,这时被告刘亚轩却找来一帮人拒绝原告抽柴油,称该柴油系从黄二(黄某)手里购买的,与原告无关,期间被告妻子李焕英将原告司机苏金才打伤。在审理中证人黄某出庭作证,证明他于2012年8月4日从李海军手里购买了12.78吨柴油,然后卖给了刘亚轩。而黄某却无法说明被告刘亚轩如何支付其油款的事实。对上述事实,有刘俊海、被告刘亚轩的陈述,证人黄某的证明及锡市公安局德尔斯图派出所的出警记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李海军要求购买柴油的电话,指派职工刘俊海将12.78吨柴油卸到李海军指定的地点后,既不付款也不见面,而李海军指定的地点却是被告刘亚轩的牛场,本案中李海军隐瞒事实真相,存在明显以诈骗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经济犯罪嫌疑,综上所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驳回赤峰广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将本案移送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处理。案件受理费2228元,予以免受。

审 判 长 那仁孟和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树 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其乐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