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周天德,被执行人何美肖,、被执行人黄建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荔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天德申请执行何美肖、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美肖、黄建军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荔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洪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