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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李志良与被告张真玉、马贺庭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志良,张真玉,马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李志良,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路村5排3号。被告张真玉,男,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第一瓷厂工人,住唐山市开平区马家沟新华各自楼17楼5号。被告马贺庭,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石矿北街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良与被告张真玉、马贺庭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良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许彩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