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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345号

丁无白、杨军、曹雯雯与安徽吉峰科研有限公司、林全峰、宋春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无白,杨军,曹雯雯,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林全峰,宋春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丁无白,男,汉族,1956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21956********,住芜湖市镜湖区中山路商之都商务楼。申请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111975********,住芜湖市镜湖区神山口神东赭山新村*号。申请执行人曹雯雯,女,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21982********,住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号之*户。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以东。被执行人林全峰,男,汉族,1975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71975********,住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宿舍。被执行人宋春荣,女,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3********,住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宿舍。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1)鸠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吉峰技研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价值为2000000元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2009-055、2009-058)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