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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48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陈立喜、应肖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陈立喜,应肖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4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代表人:傅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士强,宁波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立喜。

被执行人:应肖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立喜、应肖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立喜、应肖河名下共有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48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