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21号
原告:安徽肥东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30号荣华府B区。组织机构代码:69410492-X。
法定代表人:方锋杰,董事长。
被告:安徽昊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青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夏英芝,经理。
被告:夏英芝,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李大珍,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东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昊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夏英芝、李大珍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夏英芝位于肥东县撮镇镇新安社居委南岗小组的拆迁安置房三套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肥东湖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徽昊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7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张兆根所拥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梁小郢的住宅一套(权证字号:房地权FG字第20030201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