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557号 申请执行人刘联卫,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108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舰。 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临劳仲决字(2012)第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联卫于2012年9月20日向临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合计66493.8元,退还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保证金500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500元,为刘联卫自2008年3月20日起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和期限补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负担案件执行费115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公司分三次给付,2012年12月、2013年1月底以前分别给付3万元,2013年2月给付剩余案件款23493.8元,执行费1152元由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杆塔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给。其它判决义务目前正在协调中,
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 杰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陈双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