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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行审字第5号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0)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叶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永行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黄振才。委托代理人徐宗启、杨文才。被执行人叶建文。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永环罚字(2012)5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决定:

一、责令停止生产;

二、罚款陆万元人民币。2012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60000元。2012年11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永环罚字(2012)5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该处罚决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永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永环罚字(2012)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即责令停止生产。

审 判 长  刘良海

代理

审判员  胡朝俊

人民陪审员  戴新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璐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