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西安大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汕尾高峰科特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西安大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汕尾高峰科特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大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大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41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欣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