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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调确字第2号

四川省泸州天地人酿酒厂与陈国文、胡怀勤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泸州天地人酿酒厂;陈国文;胡怀勤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3)合江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天地人酿酒厂。法定代表人吴伟光,董事长。申请人陈国文,男,生于1965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龙马潭区人,农民4。申请人胡怀勤,男,生于1972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龙马潭区人,农民。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天地人酿酒厂、陈国文、胡怀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天地人酿酒厂、陈国文、胡怀勤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于2012年12月24日经合江县焦滩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国文、胡怀勤承包的位于焦滩乡临江场四川省泸州天地人酿酒厂厂房建设,其中未完成的工程部分扣除60000元后,陈国文、胡怀勤不再负责该部分工程的建设。

二、上述工程质保范围为墙体砂灰脱落面积达1㎡以上,墙体裂缝1㎝以上及混泥土框架发生变化、断裂。

三、工程余款255054元(不含质量保证金60792元)由四川省泸州天地人酿酒厂于2012年12月26日前支付。

四、如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四川省泸州天地人酿酒厂于2013年12月25日退还陈国文、胡怀勤质量保证金60792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益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