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鱼执字第474号

李海森与屈凡、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海森,屈凡,王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森。被执行人屈凡。被执行人王兵。本院在执行李海森与屈凡、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