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3)美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发锐,曾用名谭法锐,男。因本案于2012年8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美检公刑诉字第(2012)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发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梅、被告人谭发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谭发锐在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口,将1小包毒品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邱X,交易完成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谭发锐身上缴获毒资500元及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从邱X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缴获的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7.064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发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通话清单、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证人邱X、莫XX、郭XX的证言;被告人谭发锐的供述;毒化鉴定书;现场图、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发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发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1小包毒品氯胺酮7.0647克,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谭发锐毒资人民币5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王日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