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濮民初字第96号原告王校广,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樊思玲,女,1972年5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10月5日,借款人葛春英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王校广借款现金6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借款人葛春英给原告出据借条一张,被告樊思玲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找不到借款人葛春英,所以要求被告樊思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担保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被告对担保事实无异议,并同意还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此案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樊思玲自愿于2013年2月5日前偿还原告王校广担保借款本金60000万元及利息6000元;逾期不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其他双方互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原告王校广自愿承担。以上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以经双方当事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翠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