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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518号

李玉与钟海涛、吉林丰达鸣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玉,钟海涛,吉林丰达鸣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被执行人钟海涛。被执行人吉林丰达鸣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钟杨,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玉与被执行人钟海涛、吉林丰达鸣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3月6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钟海涛、吉林丰达鸣米业有限公司暂时没有给付能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353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3月6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