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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行初字第23号

刘建岐与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岐,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衡桃行初字第23号原告刘建岐。被告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吴立涛,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屈月辉,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

原告刘建岐诉被告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行政管理一案,因案情复杂,原告与被告正在协商过程中,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宫卫红

审判员  扈荣振

审判员  宋明亮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荀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