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惠博法执字第647号

张炳驰与郭锡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炳驰,郭锡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张炳驰,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谢鸡平山村**号。身份证号:440922196205121110。被执行人郭锡钦,男,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申请执行人张炳驰与被执行人郭锡钦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25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8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拓良

审 判 员  付晓畅

代理

审判员  纪汉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