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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3号

徐胜高与余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胜高,余扎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3号

原告:徐胜高。

被告:余扎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高诉被告余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胜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胜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许力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