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3号
原告:徐胜高。
被告:余扎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高诉被告余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胜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胜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许力鑫 来源:百度搜索“”
徐胜高与余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汾商初字第3号
原告:徐胜高。
被告:余扎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高诉被告余扎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胜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胜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许力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