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13号
原告:汪美珠。
被告:淳安县宏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305号3幢6号。
法定代表人:洪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美珠诉被告淳安县宏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美珠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美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美珠负担。
审判员 方钢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