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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055号

帅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帅某某,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帅某某,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被告薛某某,女,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帅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国萍

审 判 员  赵雅玲

人民陪审员  伏安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