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帅某某,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被告薛某某,女,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杨陵区五泉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帅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帅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国萍
审 判 员 赵雅玲
人民陪审员 伏安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