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付主高。委托代理人杨岗。委托代理人和永波。被告付主姚。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主高诉被告付主姚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主高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主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主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主高承担。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