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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286号

付主高与付主姚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付主高,付主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286号原告付主高。委托代理人杨岗。委托代理人和永波。被告付主姚。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主高诉被告付主姚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主高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主高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主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主高承担。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