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曲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俭。被执行人张红权,成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6)曲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的刘俭申请执行张红权欠款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曲阳县人民法院(2006)曲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东升执行员 赵增茹执行员 郭全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秀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