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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曲执字第42号

刘俭与张红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俭,张红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曲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俭。被执行人张红权,成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06)曲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的刘俭申请执行张红权欠款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及有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曲阳县人民法院(2006)曲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东升执行员  赵增茹执行员  郭全保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秀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