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商初字第535号
原告:陈健。
委托代理人:应仲明。
被告:董小波。
被告:肖爱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健诉被告董小波、肖爱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已经履行为由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48元,减半收取2174元,由陈健负担。
审 判 长 陈贤锋
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
人民陪审员 陈素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李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