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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商终字第648号

赵敏利与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商终字第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良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敏利。

委托代理人:林文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赵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17元,减半收取908.5元,由上诉人温岭市小灵童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战平

审 判 员  胡精华

代理

审判员  洪海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 记员  何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