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仪法执字第280-2号

陈均武与刘小虎合同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均武,刘小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仪法执字第280-2号

申请人:陈均武,男,汉族,1967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住仪陇县。

被执行人:刘小虎,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中专文化,住仪陇县。关于原告陈均武诉被告刘小虎合伙纠纷一案,本院(2010)仪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因刘小虎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陈均武向不呢元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小虎在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81***429账户及存款余额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