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法指执字第1号申请人潍坊齐融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诚,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潍州路街道办事处西王社区居委会案外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潍州路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潍经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向案外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潍州路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案外人履行协助义务,但案外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案外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潍州路街道办事处在帐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伟
审判员 刘成信
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韩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