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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081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焦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焦某某,男,60岁,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焦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晓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