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焦某某,男,60岁,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焦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晓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