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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235号

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席某某,某某公司,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席某某,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韩某某,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