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席某某,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男,195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韩某某,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