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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商初字第2065号

2012黄商初字第2065号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2065号

原告: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时秀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永华,男,xxx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朱优福,男,xxx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负责人:王萍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惠钦,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莒南县恒昌汽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玉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