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赵某,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留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衡泰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留园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泰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乙 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