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商外初字第34号原告绍兴大发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利生。被告绍兴县互利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竺建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大发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互利针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大发布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绍兴县互利针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大发布业有限公司以证据尚需补充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大发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互利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绍兴大发布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宝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柴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