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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辖终字第163号

程岳军与雷宵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雷宵君;程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浙台辖终字第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宵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岳军。 上诉人雷宵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商初字第15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借款合同并未履行,故本案不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温岭市,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至于借款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属于管辖异议审查的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金立友

代理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

书 记员  沈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