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2)浙甬刑抗字第4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付冰(真实姓名付裕),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顺县万坪镇晓寨***号。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付冰敲诈勒索一案,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了(2011)甬余刑初字第14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于2012年12月6日以甬检刑抗(2012)4号刑事抗诉书,对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1)甬余刑初字第1479号刑事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