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民初字第2419号
原告:马保青。
被告:彭加周。
委托代理人:彭灵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方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保青与被告彭加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保青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保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保青撤回对被告彭加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保青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放忠
审 判 员 何 一
人民陪审员 陈维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单玲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