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榆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孙长云。被告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原告孙长云不服被告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长云负担。
审 判 长 钟改琴审���员王茂清
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