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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77号

陈建民与陈天仁、陈美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7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