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上溪民初字第277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被告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