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章某某,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