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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037号

原告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章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章某某,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回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