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4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经商。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12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3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6日晚,被告人项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轿车从瑞安市莘塍街道南洋排挡驶往瑞安市区方向,途经万松东路红光村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当日20时许,被告人项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的证言、呼吸酒精测试单、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记录查询、查获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卫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