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繁民一初字第00166号

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166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