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166号
原告:程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