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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48号

刘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1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三台县芦溪镇。

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男,住三台县芦溪镇。

委托代理人:刘俊,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晓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