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48号
原告:刘某某,女,住三台县芦溪镇。
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某某,男,住三台县芦溪镇。
委托代理人:刘俊,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晓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