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3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步尧,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2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步尧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翁元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步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7日,被告人徐步尧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1单元501室,用开锁工具开门入室,窃取陈某、戴某的一块交通银行世博会金砖、两块沃德金条和7000余元现金。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4056元。案发后,上述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2011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徐步尧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2单元503室,用开锁工具开门入室,欲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郑某乙发现,后在爬窗逃跑时被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步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戴某、郑某乙的陈述,证人郑某甲、李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足迹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发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步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步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步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邦建
人民陪审员 杨协敏
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