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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052号

赵燕洣与陕西先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燕洣,陕西先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052号申请人赵燕洣,男。被执行人陕西先施实业有限公司(原名陕西晓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青年路69号。法定代表人殷晓梅,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13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民街38号西华数码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壁,董事长。赵燕洣与陕西先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燕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先施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币安置费用181536元、过渡费43235.64元、鉴定费8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西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给付申请人赵燕洣人民币227571.64元的义务,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2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胜地

审 判 员  舒四来

代理

审判员  郑银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