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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43号

周根友与戴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根友,戴志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43号

原告:周根友。

委托代理人:邵增昌。

被告:戴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友诉被告戴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友于2012年12月25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志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根友撤回对被告戴志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周根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