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43号
原告:周根友。
委托代理人:邵增昌。
被告:戴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根友诉被告戴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根友于2012年12月25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志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根友撤回对被告戴志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周根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震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