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李淑华。委托代理人李新亚。被告孟芮希。被告李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与被告孟芮希、李淑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华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白梅玲
审 判 员 王 婧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