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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1333号

李淑华与孟芮希、李淑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李淑华。委托代理人李新亚。被告孟芮希。被告李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与被告孟芮希、李淑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华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白梅玲

审 判 员  王 婧

代理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