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宋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