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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040号

宋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宋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

审判员  吴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