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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民初字第3849号

张传桂与青岛市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兰恭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传桂,青岛市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兰恭林,张传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城民初字第3849号原告张传桂。委托代理人徐超,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桃园村西。法定代表人郭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崇林,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兰恭林。被告张传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桂与被告青岛市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兰恭林、张传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以被告“青岛市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实际名称应为“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兰恭林”实际名字应为“蓝恭林”为由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经审查,被告“青岛市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实际名称应为“青岛广运达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兰恭林”实际名字应为“蓝恭林”。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传桂的起诉。缓交受理费3974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承峰

代理

审判员  康廷富

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保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